内地居民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

导语 关于内地居民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这五条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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