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管理手续

导语 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1.外地的育龄妇女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有工作单位的除外,下同)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3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办理暂住登记。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3.暂住人口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向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4.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查验暂住人口本人申请和《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5.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和个人,须与暂住人口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不履行责任书的,按责任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6.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街、乡计生办)办理登记。7.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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